第六十一条

有效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