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