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