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