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