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