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