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