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