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

(二)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

(三)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

(四)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