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侵占公园用地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