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