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