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