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