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