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