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