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