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部分动物防疫相关事项。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