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