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