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可以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强制免疫接种、动物饲养情况调查、疫情观察报告和调查处置、违法行为报告和制止等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园林绿化、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与动物防疫相关、一时难以定性且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由兽医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并负责协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