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