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