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