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设立官方兽医室,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或者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工作。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