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设立官方兽医室,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或者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工作。

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