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