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