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