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种子使用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2至1.5倍计算。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至5倍计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