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