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

(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