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停止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