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Chapter 3 品种选育与审定Article 20Repealed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停止经营、推广。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