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