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已废止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市和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种质资源保护需求,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