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