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