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