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