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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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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已修改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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