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