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