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应当公开,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