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