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