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