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