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