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