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