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

(二)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